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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 公 告

时间:2023-11-06    来源:    阅读:1989

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

公    告

 

为传承弘扬我区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结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自贡市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为广泛征求相关权益人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3年11月6日-12月5日。

二、公式要求: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我局联系,表达对《自贡市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示单位:自贡市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通讯地址: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东客运站五楼(512)

 

联 系 人:林老师,联系电话:0813-5101197,电子邮箱:24402229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自贡市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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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1

 

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区级非遗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非遗项目是指列入大安区人民政府文件中公布的区级非遗项目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以下简称“非遗项目”)。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全区范围内区级非遗项目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区级非遗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认定区级非遗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推荐区级非遗项目名录的,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对该非遗项目的履责成效,应获得项目传承人(群体)的认可。

第六条  推荐区级非遗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主要特征、价值分析、代表性作品,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主要传承人、传承活动及社会影响,代表性图片及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保护单位信息,包括保护单位资质、负责人、保护工作专职人员、拥有项目资料或传承人的情况、保护承诺、权利让与声明、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三)项目保护计划,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预期保护目标、拟采取的措施、经费预算及其依据说明;

(四)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按有关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推荐项目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成立区级非遗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小组由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中遴选相应类别专家组成,设一名组长。评审委员会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专家和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小组会议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审核通过的拟入选区级非遗项目推荐材料进行初评和审议。

专家评审小组在详细审阅推荐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书面意见、集体评议、个人独立投票的方式产生区级非遗项目名录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审委员会对区级非遗项目名录初选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条  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较高的社区认同;

(五)重视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六)其他符合有关特定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期间反馈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区级非遗项目名录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区级非遗目名录建议名单进行研究确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对区级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区级非遗项目的具体保护规划或计划。

第十七条 保护单位具体承担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二)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第十九条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保护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积极开展该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支持,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体、生活状况和收徒、传艺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

(四)有效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六)按照保护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科学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市级非遗项目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鼓励保护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该项目的展示馆(室)、传习所,并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一条 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存机构, 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区级非遗项目通过常态化文化遗产普及传播机制,进社区、进景区、进乡村、进校园、进课堂,融入现代生活,让人们在广泛参与中,增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

第二十三条 利用区级非遗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创意产品、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与贬损。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区级非遗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应定期对区级非遗项目的存续情况和保护规划的进展情况,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播展示情况等进行常态检查。出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处理。保护单位应建立区级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对区级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区级非遗项目标牌和保护单位证书,由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未经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区级非遗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区级非遗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区级非遗项目名称域名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区级非遗项目的特点和现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传承。

(一)对客观存续条件未消失的,应及时采取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整体性、数字化等方式进行保护。

(二)对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基本消失的区级非遗项目,实行记忆性保存保护。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专门的记忆非遗项目名录和资料档案库。

(三)对具有市场客观需求与开发潜力非遗项目,应实行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不得破坏涉及的实物、场所。

(四)区级非遗项目因名称不当等原因需纠正的,或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区级非遗项目名称或保护单位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玩忽职守,造成区级非遗项目实物、资料损毁、流失或导致区级非遗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

(三)侵占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实物、资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大安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促进大安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鼓励和支持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非遗传承人,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本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区级非遗传承人评选: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某项区级非遗项目流布地域;

(三)熟练掌握某项区级非遗项目,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某项区级非遗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已在大安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被命名为该项区级非遗项目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非遗传承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级非遗传承人: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区级非遗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三)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区级非遗传承人认定工作。认定区级非遗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提出申请区级非遗传承人申请的,由个人自愿,向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项目实践年限、被认定为县级非遗传承人时间等;

(二)申请人个人简历、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和成就,该项目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

(三)申请人授徒传艺情况及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作的其他贡献;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实物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五)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视听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六)同意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推广的授权书;

(七)自觉开展区级非遗项目传承、传播工作,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的承诺书;

(八)项目保护单位意见;

(九)其他按照有关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区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上列各项内容。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和项目传承发展状况,提出意见,进行研究,并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中,抽取不同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审核通过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形成初选名单。

专家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区级非遗传承人建议名单。(评审环节视情况,可对初选名单人员进行面试;对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的人员,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九条 评审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宁缺毋滥、公正合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注重项目的传承谱系和历史联系。师辈尚存且仍然具有传承能力的,原则上坚持师辈优先的顺序。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区级非遗传承人建议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区级非遗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辖区内区级非遗传承人的管理和服务;对区级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应给予鼓励支持,可制定考核标准,定期跟踪、考核。

第十三条 区级非遗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积极参与展览、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三)积极采取措施,完整保存所传承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

(四)配合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五)接受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每年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区级非遗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区级非遗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接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的。

(五)自愿放弃区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区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地区级非遗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指导区级非遗传承人制定传承计划,并定期督查落实情况。

(二)应遴选优秀区级非遗传承人,建立区级非遗传承人后备人才库,探索建立区级非遗项目传承群体档案。

(三)应对年事已高的区级非遗传承人、濒危的区级非遗项目的区级非遗传承人进行抢救性记录。

第十七条 对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义务者,经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保留区级非遗传承人称号。

第十八条 区级非遗传承人有收徒、住所变更、罹患重大疾病等重大变化的,传承人或传承人的近亲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区级非遗传承人离世的,传承人的近亲属或项目保护单位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大安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自贡市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项 目 名 称:                   

传承人姓名:                     

保 护 单 位: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年   月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   业


职务职称


荣誉称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邮   编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个人简历


传承谱系


 

学习与实践经历



技艺特点



个人成就



授徒传艺情况



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展演、宣传、讲座等)



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



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作的其他贡献



照片一

(贴照片处)


照片二

(贴照片处)


照片三

(贴照片处)


照片四

 

 

 

 

 

 

(贴照片处)

 

 

 

 

 

 

 

 

 

 

 


照片五

 

 

 

 

 

 

(贴照片处)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

(贴复印件处)


 

 

申请及授权书

 

本人申请作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履行传承义务,并同意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无偿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宣传、推广。

 

 

 

                    签字(盖章)

             

项目保护单位意见

 

 

 

 

(盖章)

 

 

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


 

 

 

 

 

 

 

 

 

 

 

 

 

 

 

 

 

 

 

 

 

 

 

 

 

 

 

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单位

联系电话

签字







































































 

 

 

 

 

 

 

 

 

 

 

 

 

 

 

 

 

 

 

 

 

 

 

 

 

 

 

 

 

 

 

 

 

 

 

 

 

 

 

 

 

 

 

 

 

 

 

 

 

 

 

 

 

 


项目代码:    

 

 

大安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保护单位:                     

区级主管部门:                 

 

 

 

 

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年    月

 

 

 

一、项目简介


 

二、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


保护单位


法  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所在区域及其地理环境

 

分布区域


历史渊源


基本内容


主要特征




相关

制品

及其

作品


 

 

 

    

 

 

 

主要传承人(群体)


代表性图片一


代表性图片二


代表性图片三


代表性图片四


代表性图片五


三、项目保护单位

建议

保护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人类型


通讯地址


邮   编


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


职  务


电    话


电子邮箱


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证明


保护单位有能力承担保护职责的说明


保护单位

承诺

 

我单位承诺:

我单位申请作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承诺如实填报所有申报材料,自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保护单位职责并同意文化旅游部门无偿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宣传、推广。

                         

  盖章:

                                      年    月  日

传承人(群体)同意申报及参与

保护工作

声明书

 

我们作为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要传承人,同意申报大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同意_______________作为项目保护单位。愿意共同参与该项目的申报与保护工作。

签字或盖章(个人请签名并填写单位或住址;单位、群体请盖章):

 

年   月   日

 

 

四、项目保护计划

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与实现的保护成效


五年保护计划主要内容


保护内容


五年计划

时间

保护措施

预期目标
















保障措施


经费预算及其依据说明

经费预算(万元)

依据说明

资金来源(万元)

自筹

地方补助

拟申请中央补助


























备  注

(如有在各栏目中未纳入的其他重要内容,请在此处填写)


五、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意见

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区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单位

联系电话

签字

























































注:参与项目论证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六、区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0813-5101505

电子邮箱:1439013708@qq.com

地 址:大安区北环路三段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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